《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数字应用 创新发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9 09:14

  2020年6月,我委牵头制定的《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榕政综[2020]103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于6月22日印发并实施。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2020年5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为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业各领域的融合创新应用,我委结合实际情况,前头制定了《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 主要内容

  《措施》包含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加快数字应用创新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四大部分,共16条措施。其中,由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兑现第6-11条措施。

  一是提升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对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超算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平台、车联网平台等,给予单个平台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数据融合开放。对我市企业自行建设行业大数据开放平台、依托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依法开放社会数据或数据融合应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三是支持数字应用示范。对企事业单位运用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卫星等新技术,建设数字应用示范工程,按其投入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四是培育引进骨干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内人工智能、软件、互联网、区块链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等国家级赛事项目前十名的初创企业落地我市,实际到资2000万元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五是引导金融资本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六是推动生成重大项目。鼓励投资被列入各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类省级重点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等的数字经济类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按其投资总额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三 、有关事项

  明确各条措施落实主体、政策有效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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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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