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立足本市公共数据资源规模持续扩大、应用场景深度拓展的现实状况及跨部门协同治理的职责分工实际,进一步清晰界定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切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链条,有效防范敏感数据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风险,为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服务城市数字化转型筑牢安全屏障。
二、主要内容
《福州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包括八个章节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1—4条)。明确了本市公共数据的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5—7条)。市数据管理局作为本级数据安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等相关工作;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法协同监管;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承担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公共数据安全基本管理要求(8—13条)。明确了各单位要建立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体系,具体包括:明确责任与制度、实行数据分类分级、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与服务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求(14—21条)。明确了公共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共享、处理、销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应急响应与处置(22—23条)。明确了各单位建立应急制度、制定预案并定期演练修订;并根据危害程度将事件分为四个等级。
第六章监督检查(24—25条)。明确了市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数据处理风险评估。
第七章责任追究(26—27条)。明确了责任追究规则:对违规行为优先适用上位法;数据主管部门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机构可约谈并责令整改。
第八章附则(28—30条)。县(市、区)数据部门参照执行;市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三、主要特色亮点
本办法构建了一套以安全为基石、权责清晰、覆盖全流程的内部管理体系。一是体系完整,聚焦落地执行。本办法构建了体系完整、聚焦落地的安全管理闭环。其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石,建立覆盖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共享、处理、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控体系,从而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原则性要求,精准转化为可供本地公共机构直接执行的实操指南。二是机制务实,强化属地监管。 办法设计了具有地方操作性的监管与应急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并规定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评估。同时,创新性地将安全事件分为四个等级,为分级应急响应提供了明确标准,提升了预案的实用性和响应效率。三是权责清晰,衔接上位法规。 办法确立了“市数据管理局牵头,网信、公安协同,各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的立体责任网络。在追责规则中,明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体现了法治精神;同时赋予主管部门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增强了地方监管的刚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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