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4-0200-2021-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1-12-20
  • 标    题: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数委〔2021〕179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数委〔2021〕179号
来源:市大数据委 时间:2021-12-20 15:17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数字中国创新大赛规划运营和宣传推广力度,推动赛事成果应用,进一步培育提升创新大赛赛事生态和品牌影响力,市大数据委修订了《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中国创新大赛赛事运营规划,扶持大赛平台常态化运营和峰会闭会期间赛事运营推广,推动大赛吸纳的优秀技术成果和项目落地招商、孵化、合作,打造赛事生态合作伙伴体系,进一步培育提升数字中国创新大赛赛事生态和品牌影响力,规范和加强大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11号)等文件以及省数字办下达专项资金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的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福建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中拨付的创新大赛补助资金。当年度未使用完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可结转资金与下年度省补助资金一并统筹使用。

  第三条  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申请对象为:参与大赛规划、组织实施、品牌提升、生态培育、成果孵化、招商对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赛获奖企业、团队或个人。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如下(与市财政拨付的数字峰会期间创新大赛办赛资金不重复安排):

  (一)扶持数字峰会期间举办赛事活动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期间参与承办创新大赛各赛道的赛事活动,圆满完成赛事组织工作的单位可申请补助,补助金额根据本赛道实际已投入资金与市财政拨付办赛资金的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获奖企业落地福州

  鼓励申报单位利用大赛获奖团队的可应用型成果在福州设立企业进行落地研发应用,或直接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1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鼓励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与获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获奖企业、团队成为创新大赛生态合作伙伴,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大赛生态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在福州市落地数字应用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创新大赛成果在福州落地数字应用。获奖企业或第三方企事业单位(购买获奖企业、团队、个人的获奖成果或与获奖团队合作)利用数字中国创新大赛获奖成果,进行后续研发与成果转化,在福州市形成数字应用项目进行落地实施可以申请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未来城市数字化场景设计征集。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未来城市数字化场景设计方案征集赛事活动,面向全球征集评选未来城市数字化场景设计方案或典型案例,助力打造数字应用第一省、数字应用第一城,每届次经院士专家评审的赛事成果需不少于50个设计方案或案例才可申请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该赛事活动实际已投入资金的80%,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扶持大赛品牌提升、生态培育及招商孵化

  1.加强赛事运营规划。支持创新大赛综合运营单位加强赛事的总体规划、品牌包装和峰会闭会期间的运营推广,进一步提升赛事影响力。每届次给予创新大赛综合运营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作为赛事综合运营经费。

  2.支持大赛专家指导委员会常设联络处常态化运行。每年度安排30万元,作为数字中国创新大赛专家指导委员会常设联络处工作经费,开展专家委员日常联络沟通、智库咨询、方案征集、技术评审等工作,每年度走访或邀请专家委员不少于10人次。

  3.鼓励创新大赛成果对接孵化。从创新大赛各赛道主承办单位中选择若干单位作为创新大赛成果对接孵化机构,负责创新大赛成果孵化、商务招商对接等工作,每年度组织对接活动不少于5次或孵化不少于3个项目的,每年度可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当年度每孵化超过10个项目,再给予20万元补助。

  4.鼓励本地企事业单位持续办赛。为促进数字中国创新大赛持续办赛,通过赛事宣传福州本地企事业单位,助力解决技术难题,持续推动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落地,数字中国创新大赛将逐步形成常态化赛事机制。峰会闭会期间福州本地重点扶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大赛官方竞赛平台发布赛题“揭榜挂帅”,征集产业实际问题解决方案的,可申请大赛专项资金作为赛题奖金,单赛题奖金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通过大赛平台上云创新创业

  鼓励福州本地获奖企业、团队或个人向福建省超算中心、福建省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华为云福州创新中心等(不限于上述平台)福州本地云服务平台申请算力等云资源,为获奖成果后续研发与成果转化提供支撑。从获奖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对福州本地获奖企业、团队或个人进行后续研发与成果转化所使用的算力等相关云资源费用分档次给予补助:云资源实际使用费用10万元(含)以下部分,可给予50%的费用补助;云资源实际使用费用10万元以上部分,可给予30%的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入驻滨海新城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的获奖企业、团队或个人使用相关云服务资源可给予100%的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福州辖区各类高校科研团队通过开源开放的创新大赛平台申请算力等云资源支撑。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五条  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奖扶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福州市所辖范围。

  (2)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

  (3)连续经营且项目申报前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申报的数字应用项目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实施计划,应用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可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社会治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具有显著贡献。

  2.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市大数据委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其中:

  (1)纸质材料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所有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含骑缝章),一式三份(附相同内容电子文档材料)。

  (2)申报单位应提交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见附件);

  (3)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项目已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资料,如:获奖团队的成果研发、转让、合作等证明资料。

  (5)申报单位应提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3.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单位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

  (2)若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记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且三年内取消申请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评审。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申报项目,由数字中国创新大赛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需要进行财务审计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可向市财政局申请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结果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支持(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资金下达。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当年度支持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大数据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数字中国创新大赛创业创新奖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数委〔202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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