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4-3000-2020-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0-08-26
  • 标    题: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联合印发《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数委〔2020〕99号
  • 发布日期:2020-09-0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联合印发《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数委〔2020〕99号
来源: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09-04 17: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0年8月26日      

 

  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地址管理,推广标准地址二维码数据有效应用,优化地名地址审批流程,促进本市地名地址标准化和信息化,建立全市统一的地名地址数据库,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开展标准地名地址数据库的建设、更新、管理、共享、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名地址数据,还应遵循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地址如下:

  (一)地名:包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经济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等,详见《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二)地址:是指在一定时间范畴内表征特定地理位置的文字注记信息,由几个有上下属关系的地名组合,内含国家、省份、城市、区(县)、道路(村镇)、门牌号、小区名、楼座号、梯位号、户室号等地址要素。

  第四条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委)是本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服务的提供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的汇聚、共享、发布及问题数据反馈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辖区范围内地名的登记、审批、管理、注销等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门是标准地址的编制部门,并配合市大数据委做好地名地址的信息化相关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地名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楼盘表信息,做好门牌号编制以及门牌、梯位牌、户室牌二维码信息的生成、核实等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报送至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供二维码门楼牌的采购和安装使用。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做好楼座号、户室号、房屋坐落的编制工作,并提供给公安部门生成相应的二维码信息。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统计、工信、商务、教育、科技、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乡(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邮政管理局等单位(简称“应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认真落实地名和标准地址应用,及时反馈质量问题。

  第九条  地名地址的管理应参照《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应参照《福州市居民地地名标志设置规范》执行。

  涉及地名地址信息化的建设、更新、管理与应用还应参照《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命名要求如下:

  (一)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

  (二)未在地名规划确定名称的,房屋建设单位提出预命名方案,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或注销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内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

  第十二条  所有居民地及相关设施均应设置二维码门楼牌或地名标志,要求如下:

  (一)新建工程项目涉及居民地设施、建筑物、住宅区的:(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梯位、户室应统一采用二维码门牌;(2)房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门牌号,民政部门提供门牌号段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门牌号的编制及二维码门牌信息的生成,并将编制成果反馈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相关二维码门牌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建设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牌号的采购和安装;(3)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成房屋楼盘表时,将房屋楼盘信息同步至公安部门供生成二维码梯位牌、二维码户室牌使用,公安部门将生成的梯位牌、户室牌二维码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建设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在安装完成二维码梯位牌、二维码户室牌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注:二维码梯位牌、二维码户室牌由开发商自行采购与安装)。

  (二)所有居民地的道路(街、巷)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设置交通导向牌时应使用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道路(街、巷)名,并在竣工验收申请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街、巷)牌。

  (三)新建村民自住房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门牌号,公安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门牌号段信息,生成二维码门牌信息,民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牌的采购和安装,门牌号使用证明出具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四)现有或已建建筑物、住宅区的门楼牌没有二维码或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的,房屋业主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提供门牌号段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门牌号的编制及二维码门牌信息的生成,民政部门根据二维码门牌信息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安装。变更后的门牌信息应即时同步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供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所用。

  (五)二维码门楼牌安装完成后,房屋业主于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报备,由所在地辖区民警负责进行核查、标注。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应用单位在办理业务中发现有错、漏问题的地址信息时,应将其相关信息回流至市大数据委,反馈给公安部门核实后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摘录

  一、地名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 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 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 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区、林区、盐区、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 城镇街、路、巷(里、弄、坊)及与其相连的楼(院)、门牌号,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 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六) 台、站、港、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七) 海堤、江堤、河堤、水库、渠、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设施名称;

  (八) 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

  (九) 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二、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第十五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 国内著名或者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 省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 设区市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 县(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区、林区、盐区、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 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 乡、镇的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 县(市)的城市(城镇)内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 市辖区的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名称以及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附录二 地名地址相关审批流程

  附图  办法中审批流程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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