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全市信息化建设,有效整合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与共享,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市直及县(市)区级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及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业务系统接入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以及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行为。
第三条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委”)作为市汇聚共享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和共享工作。
市大数据委可以委托第三方负责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 市汇聚共享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载体,提供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门户(以下简称“共享门户”)和福州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网关(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关”),其中,共享门户为各政务部门提供共享数据资源查阅和申请;政务服务网关提供挂载由市汇聚共享平台封装的上级共享服务接口及全市各级政务部门提供的服务接口,并提供调用。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汇聚,按需共享。本市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需接入市汇聚共享平台,向平台汇聚政务数据资源,并基于平台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应以无条件共享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政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三)按部门授权。原则上数据资源共享授权对象为市、县(市)区级政务部门。政务部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数据使用用途等信息;对于服务接口和数据集类的共享资源,政务部门需同时明确对接或应用的系统。
(四)线上为主,线下为辅。各政务部门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进行线上申请流转、授权和答复,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申请授权流程。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扫描后同步上传,线下报送仅作为存档。
(五)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需求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六)一数一源,动态更新。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数据资源,明确本部门数据采集、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
(七)评估风险,主动防范。加强数据共享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数据提供部门应对数据需求部门使用共享数据的使用用途、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并对数据融合等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提示。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时应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
第二章 数据资源登记和汇聚
第六条 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工作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的编制。各政务部门应按照机构职能和业务,遵循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及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在市汇聚共享平台登记。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的更新维护。各政务部门应及时更新维护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或业务系统及数据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
第九条 本市政务部门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需明确描述本项目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情况。
本市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验收时,需完成业务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编制、系统接入及数据汇聚交换工作(以下简称“数据汇交”),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对未实施政务数据汇聚的信息化项目,市大数据委不予以通过验收,市财政局不安排后续维保经费。
第十条 政务部门接入市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等保测评,确保接入市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相关测评结果在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市大数据委备案。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梳理并填写业务系统数据汇交登记表并提交至市大数据委,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汇聚数据名称、数据格式、覆盖范围、数量、更新频率、汇交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对数据汇交方式进行定义并提交市大数据委审核。汇交方式,包括服务接口、数据库交换、文件交换等方式。
政务部门应优先选择数据库交换和服务接口方式作为数据对接方式,融合分析挖掘类需求建议以数据库交换方式为主,核对校验查询类需求建议以服务接口方式为主,当业务系统不具备接入条件时,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汇交。
第十三条 完成汇交登记后,政务部门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市汇聚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标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类型,以及脱敏脱密需求。
第十四条 数据汇交实施工作。政务部门依据梳理的目录清单与市汇聚共享平台开展数据对接工作。汇交方式:
(一)数据库交换方式汇交。由市汇聚共享平台向政务部门提供福州市政务云计算平台上的前置机和配套的服务器账号密码;由政务部门自主管理并构建前置库,将政务数据推送至前置库,并及时将新生成的数据推送至前置库;市汇聚共享平台从业务部门前置库进行数据采集,并汇聚至市汇聚共享平台。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每个政务部门的多个信息化系统应通过统一的前置机进行数据汇交。
(二)服务接口方式汇交。政务部门提供汇交的服务接口说明资料,并提供访问账号;服务接口输入输出参数中的敏感数据需遵循SM4国密算法进行加密。由市汇聚共享平台的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平台方”)将服务挂载到政务服务网关,统一管理。
(三)文件交换方式汇交。政务部门将数据以文件形式,拷贝至光盘介质存储,并根据约定的周期定期将数据提交至平台方;当数据汇聚至市汇聚共享平台后,光盘介质由平台方负责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四)其他接入方式。当以上方式不能满足汇交时,由政务部门同市大数据委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汇交方式。
第十五条 汇聚数据资源的更新。各政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主动更新汇聚数据资源;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若发生变更,应主动在市汇聚共享平台上报数据目录更新信息,并将更新及新增的数据与市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对接后应继续更新。
各政务部门汇聚数据资源应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和资产目录中登记的更新周期主动更新。
第三章 数据资源共享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各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门户,查询检索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查找所需的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数据需求部门在共享门户上检索共享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检索到所需的政务数据资源,可直接在共享门户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填写数据共享申请信息,包括使用部门、共享范围、使用用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使用用途应描述具体的使用场景。
第十八条 数据需求部门未在共享目录中检索到所需政务数据资源,可通过共享门户反馈提交数据需求,平台方对现有资源进行匹配,匹配出最接近的共享资源,将匹配结果告知数据需求部门。
第十九条 当政务部门的需求与市汇聚共享平台的数据资源无法匹配时,则平台方将需求纳入需求库,市大数据委定期会同数据供需部门商定数据共享方案。数据资源接入后,平台方及时通知数据需求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有条件共享的数据申请,数据需求部门须同时在线上提交需求函及数据提供部门的复函;数据共享需求涉及省部等上级部门的,向其市级对口部门提出共享需求,并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于暂不共享类的数据资源,数据需求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数据需求部门与数据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大数据委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审核。平台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共享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核,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回复审核意见,未通过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由数据需求部门修订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审核通过后,数据需求部门在市汇聚共享平台上下载共享申请表进行填写并提交扫描件,扫描件需加盖部门公章;需填写汇交方式和共享使用期限,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同时,线下提交申请表原件至市大数据委存档。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委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对数据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数据应用场景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方式完成审核,并回复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章 共享数据对接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委审核通过后,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将数据共享需求转交至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协办,共同完成数据共享对接工作,对接方式主要包括服务接口、数据库交换方式,原则上通过服务接口的方式对接;平台方应将对接记录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服务接口方式对接。平台方向数据需求部门提供专用唯一的接口授权账号,数据需求部门需妥善保管账号,并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服务接口,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发现数据需求部门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市大数据委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数据需求部门应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服务接口,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对于数据需求部门获得授权后超过三个月不使用服务接口的,除季节性应用需求等特殊情况外,市大数据委可视情况收回服务接口授权。
第二十七条 数据库交换方式对接。数据需求部门依托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信息化系统,向福州市政务云计算平台申请前置机,构建并管理前置库;由平台方同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并将申请通过的政务数据推送至前置库。
第二十八条 其他方式共享使用。根据数据需求部门同市大数据委采用一事一议商定的共享方式进行共享使用,并由平台方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完成数据对接共享后,平台方应同步在市汇聚共享平台线上反馈对接结果。
第五章 共享数据使用
第三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需求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
数据需求部门对从市汇聚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申请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数据需求部门如需变更或增加使用用途,需重新申请。如发现数据需求部门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市大数据委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数据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本市统筹集中建设,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数据资源项按照集中的方式建设,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三十三条 共享数据效力。政务部门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大数据委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数据需求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市大数据委,市大数据委会同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三十五条 在数据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大数据委会同各政务部门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对数据数量、质量以及更新等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检查,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三十七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大数据委负责保障市汇聚共享平台及汇聚政务数据的安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交换共享工作流程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数据管理员负责汇聚共享信息的管理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汇聚共享数据的安全。
政务部门在汇聚共享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委和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业务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一条 数据需求部门应当对数据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数据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提供部门。接口调用需提供使用部门、使用系统、使用事由、使用人、使用时间等信息并记录日志。
第四十二条 数据需求部门将共享数据资源应用于互联网应用时,应当遵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数据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大数据委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及交换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推动部门数据资源按需汇聚共享,并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汇聚、交换共享和开发利用评估体系,根据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数量、更新时效、更新频率及利用次数等,进行定期通报,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大数据委、市财政局、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市大数据委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市财政局协助市大数据委负责在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大数据委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大数据委定期汇总统计数据共享服务授权办理情况、服务接口调用和可用性情况等,并在市汇聚共享平台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工作高质高效,市大数据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照《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下开展第三方日常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委责令限期改正,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效能问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共享或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的;
(二)提供的共享数据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对已经发现不一致或错误的数据,不进行核对和纠错,造成社会公众不便或业务失误的;
(三)未按照要求建立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汇聚、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
(六)违规篡改、使用、泄露共享数据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七)对于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容错机制。政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汇聚共享和使用政务数据的过程当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数据资源,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5〕18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