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4-0200-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9-12
  • 标    题: 福州市数据管理局等6家单位关于联合印发《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数据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 2025-09-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数据管理局等6家单位关于联合印发《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数据规〔2025〕3号
来源: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5-09-12 16: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地址管理,推广标准地址二维码数据有效应用,优化地名地址审批流程,促进本市地名地址标准化和信息化,建立全市统一的地名地址数据库,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标准地名地址数据的产生、变更、共享、应用及管理等,应当遵循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名地址数据,应当遵循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地址含义如下:

  (一)地名:包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二)标准地名: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使用的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三)地址:由主管部门确定或约定俗成,使用规范文字表述地点的所在位置。

  (四)标准地址:经主管部门确认,由地址元素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文字描述信息。标准地址名称由不同层级的地址元素组合而成。地址元素分为行政区划、街路巷、门牌号、建筑物群(院落)、建筑物(楼座)、梯位和户室共七个层级,并按照七段码的方式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的汇聚、共享、发布及问题数据反馈工作。通过福州市地名地址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地名地址平台)打通数据流,形成全市统一的标准地名地址数据库,确保地名地址的一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 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划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规范七段码地址元素,确保地名地址数据从产生、变更、应用到注销的整个过程均得到有效管理,建立基于业务的协同更新机制。

  (一)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地名地址平台办理地名管理业务,汇聚、共享标准地名成果,规范七段码中行政区划、街路巷和门牌号(号段)三个层级地址元素。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办理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业务,规范七段码中建筑物群(院落)这一层级的地址元素,并将审批业务结果推送至市地名地址平台。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筑物(楼座)号的编制工作,规范七段码中建筑物(楼座)这一层级的地址元素。通过市地名地址平台获取住宅区、楼宇名称,并在规划设计及审批管理中应用。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编制梯位、户室号,规范七段码中梯位和户室两个层级地址元素。结合七段码编制房屋坐落,搭建不动产楼盘表,并将数据推送至市地名地址平台。

  (五)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标准地址,获取市地名地址平台的七段码地址元素,完成门牌号编制和门牌、梯位牌、户室牌二维码信息的生成、核实等工作,形成标准地址,回流至市地名地址平台。

  第六条 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应纳入市地名地址平台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二维码门楼牌的采购和安装应通过市地名地址平台获取标准地址数据,并及时在市地名地址平台更新门楼牌安装进度,同步到公安部门。

  第八条 民政、公安、住建、资规、不动产、发改、卫健、医保、财政、统计、工信、商务、人社、文旅、文物、教育、体育、科技、水利、林业、邮政、国资、司法、法院、检察院、公积金、农业农村、数据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广电公司、通信运营商等单位(简称应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积极应用规范的地名和标准地址成果,及时反馈数据问题。在办理业务中发现有错、漏问题的地址信息时,应用单位通过市地名地址平台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更新。

   第九条 鼓励福州市行政区内基于地址数据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含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导航服务等)积极应用标准地名地址数据成果,发现数据错漏或需更新时,通过市地名地址平台提交反馈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数据核验并根据业务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协助完善标准地址数据库。

  第十条 市地名地址平台向公众提供服务渠道,鼓励公众合法使用地名地址数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数据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联合印发〈福州市地名地址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数委〔20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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